餐饮服务认定
留言时间:2019-10-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有销售现场制作食品、现调饮品如爆米花、可乐、火腿肠、可直接销售无需再加工的食品如包装好的饼干、坚果、矿泉水、饮料等食品、可直接销售无需再加工的食品如包装好的饼干、坚果、矿泉水、饮料等食品,请问是否可以视同餐饮呢?.经营范围: 电影放映;糕点、面包类散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小吃服务(热食类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文化用品零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0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