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
留言时间:2019-11-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持股比例为1%),除了收每年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GP的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上述情况,GP取得管理费用以外的收入,是否应做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合同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建议您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