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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增值税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

留言时间:2019-11-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持股比例为1%),除了收每年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GP的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上述情况,GP取得管理费用以外的收入,是否应做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合同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建议您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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