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企业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如果企业只是研发没有生产产品(有收入只是销售研发形成的专利或者授权给客户使用收取的使用费,或者销售样品),这种企业税收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如有,具体的依据哪些法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税收优惠”,或者“首页>减税降费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