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发放的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收到厦门商务局劳务外派补贴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请直接正面回答需要或不需要,并告知相关法规出处。谢谢!
收到的款项商务局以下通知申请的“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网址“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1903/t20190301_2228652.htm”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时应体现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否则,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应作为当期收入计算缴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