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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差住宿费

09-30 出差住宿费 我要评论

出差住宿费

留言时间:2019-11-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住宿费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发票可以作为出差报销的附件吗?可以正常做差旅费费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件

81wxoh.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通过旅行社订房如果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同时留存出差人员、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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