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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超经营范围开票

09-30 超经营范围开票 我要评论

超经营范围开票

留言时间:2019-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没有广告服务,但是现在偶然发生了广告服务,请问可以开发票出去吗?并且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要专用发票,那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专用发票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若现在你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的8个行业,也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若不符合自开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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