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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个税扣缴申报

09-30 关于个税扣缴申报 我要评论

关于个税扣缴申报

留言时间:2019-11-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向个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800元/月,但合同约定是3个月支付一次,即一次支付2400元,请问:

1、我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按照扣除2400元不需扣缴个税还是按次只能扣除800元按1600元扣缴个税?

2、如只能按次扣除800元,我司拟修改合同约定为每月支付一次,请问每次扣除800元后应扣个税为0元,我司是否需要0申报?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无论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由于单位支付租金需要取得发票列支,因此,一般会要求出租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对于财产租赁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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