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事宜
留言时间:2019-11-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16年9月在外省成立了一家分公司,目前分公司未承接项目,因我司建筑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0.2%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缴交企业所得税(故我司需退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相关规定分配,分公司税务局要求我司更改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说分公司未缴交过企业所得税,不可能从分公司退企业所得税,并要求更改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所得税额为0,我司多次跑柜台处理,柜台也咨询税政科人员说,我司企业所得税分配符合规定,无法按分公司税务局情况更改,针对我司这情况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遵照执行。建议与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