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合同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有注明合同总价款、具体的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金额多少等这三项内容,未再写出具体增值税额多少。那么,这样属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您的描述,上述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未分开注明,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