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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合同问题

09-30 印花税合同问题 我要评论

印花税合同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有注明合同总价款、具体的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金额多少等这三项内容,未再写出具体增值税额多少。那么,这样属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您的描述,上述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未分开注明,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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