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税收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请问是不是所有的个体户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税? 2、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是否还是需要做帐。如需做帐,因为个体户的性质,导致会有部份收据,请问可以用收据入帐吗?3、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还需要申报个税个人薪金所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只要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均应办理明细扣缴申报,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