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由税务局代征的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后,从银行处取得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该回单是否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除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外,公司另外直接从银行基本账户支付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到公司开立的“工会经费专户”时,取得“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请问该“银行电子转账回单”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因此, 您可以凭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缴费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基层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