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费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 公司租用一办公室用于办公,合同约定2年期。到期是否续租目前尚无法确定。签约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请问,这5万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如记入长期待摊费用,那是按2年摊销还是按3年摊销?
2. 如果办公室是自购的,同样花了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是否可以一次性进损益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若你司自有的不动产的改建支出,符合上述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则按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若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范畴,请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