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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具运费发票

09-30 开具运费发票 我要评论

开具运费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教下,我司是生产企业,销售流程为:我司销售产成品给客户-客户再转售给经销商,现因客户一个月的销量未达到一个最低标准需额外向经销商收取一笔从工厂至经销商处的运费,请教下这种情况下我司可直接开具运费发票给经销商吗?另外若是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直接与对方签订承运合同可以不,还是需要其他相关支持文件?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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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情况,若为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提供运输服务,发票请据实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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