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赠送抵用券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微信客户绑定银行信用卡,客户微信支付时,银行行给客户一定的抵用券,用于抵扣货款。请教:(1)这部分费用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由于商户给客户开了全额发票,无法再给银行行开票,所得税上是否可以按文件规定以内部凭证资料,作为税前扣除?(3)是否需要代扣个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商户,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问题2:商户应就客户及银行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问题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