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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成本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成本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本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选择2020年4月作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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