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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向公司出租商铺约定个人的税费需公司承担,这部分税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是否出租方个人的完税证明就能够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不含增值税)”,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完税并开具发票后承租方可按规定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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