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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人需开公司发票报销,能否开具公司抬头发票

个人需开公司发票报销,能否开具公司抬头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开票报销,对方为长租公寓,合同签订方为个人,是否能够开出企业抬头发票用于个人报销,是否需要补充文件证明(若需要需要补充什么),对方是否会涉及虚开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填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定员工租房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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