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了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境内个人私房出租也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问题所述情况,若是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如享受免税优惠,完税证明则无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