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按职级按月定额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是公司将该补贴并入工资计税,请问是否合理?个人是否可以在汇算时将该补贴扣除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凭以上描述,暂无法了解具体情况,请您携相关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