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正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在申报员工1月个人所得税时误将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申报,而二月实际发放年终奖时,将之与工资一起作为当月综合所得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会否可以更正申报,1月全部申报月度综合所得,二月部分月度综合所得部分年终奖?更正后一月补缴税金是否要缴纳滞纳金,而二月需要退税,是否要进行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往期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3.21.1 误收多缴退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