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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正申报问题

个人所得税正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在申报员工1月个人所得税时误将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申报,而二月实际发放年终奖时,将之与工资一起作为当月综合所得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会否可以更正申报,1月全部申报月度综合所得,二月部分月度综合所得部分年终奖?更正后一月补缴税金是否要缴纳滞纳金,而二月需要退税,是否要进行申请退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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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往期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3.21.1 误收多缴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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