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企业拆分小规模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零售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司部份分支机构符合政策要求,想部份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
若变更为小规模后,以下问题如何处理:
1.费用发票:发票抬头能否开总部税号,再由总部统一分配?
(如办公用品的采购,门店根据领用记录分配费用)
2.房租发票:原租赁合同都由总部统一签订,独立小规模后,发票能否继续开总部税号,但费用仍由该小规模门店承担?
以上问题请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机构,可以申请取消汇总申报。(货劳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