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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普票与专票问题

09-30 普票与专票问题 我要评论

普票与专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您好!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由于当时公司开票人员疏忽,发票上购买方信息都没有填写,现在也不知道购买方是谁,没办法红冲重新开给他们,这种应该怎么处理?

2、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有自己开专票,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都没有写,只要对方可以认证,这张发票可以不用重新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没有填写购买方信息的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购买方信息请自行核实。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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