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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工会经费

09-30 工会经费 我要评论

工会经费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开展公益和非公司性活动时会根据活动的需要聘请实习的大学生来参与工作,请问这部分发放给实习大学生的工资和补贴要并入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里缴交工会经费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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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总工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请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你司实际自行判定,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市总工会或可在市总工会网站(www.xmgh.org)查询。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2661076   2661083(传真)   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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