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赞助支出,若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