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受托资产转让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受托管理处置A公司的债权,经我司组织将此债权转让给B公司。我司与B公司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协议,请教:这项债权转让的印花税是由我司承担,还是A公司缴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各方缴纳。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