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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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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应开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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