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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年红冲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年红冲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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