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年红冲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