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抵扣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园林绿化工程,收到苗圃生产者开具的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是按付款金额(即发票金额)*9%,还是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即发票金额/(1+9%),再乘以9%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是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