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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社医保基数调整

09-30 社医保基数调整 我要评论

社医保基数调整

留言时间:2020-01-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公司为员工缴交社医保,入职时是按试用期工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的,如果三个月后转正是否基数可以调整为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还是要等每年5-6月统一调整才可以进行调整,如果到5-6月统一调整,能否直接上报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一会计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下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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