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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出口货物中有一些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有一些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是否属于可以采用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留言时间:2021-03-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出口货物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享受其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问题2:出口货物中有一些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有一些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是否属于可以采用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3:跨境电商企业有部分收入是内销,可以计入到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因此,若您是生产企业符合上述第一条政策可享受免抵退办法,若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就是对所有的收入即收入总额进行核定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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