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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时间是20年12月的,可以在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

留言时间:2021-03-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发票时间是20年12月的,可以在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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