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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完工年度后取得发票申报问题

完工年度后取得发票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2019年为完工年度,2019年按照完工方式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当时尚有未取得的发票,该部分发票在2020年度取得,请问该部分发票是在2020年度扣除还是需要调整完工年度的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您公司对于实际发生在2019年的支出,追补至2019年计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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