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第一年汇算清缴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
我公司是厦门企业,2020年在漳州新成立了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2020年漳州分公司亏损300万,厦门总公司(不含分公司)亏损2000万。
请问:
1、2020年厦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是按照合并亏损金额2300万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还是仅仅单体20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呢?
2、如果厦门总公司只能按照单体2000万元的亏损金额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漳州按照3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漳州分公司申报的300万元亏损金额能够结转到次年进行弥补么? 次年的汇算清缴会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进行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