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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国际运输备案

09-30 国际运输备案 我要评论

国际运输备案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以下问题:1、国际运输为什么进口运费不需要备案,出口运费需要备案,滞期费和速遣费无论进口出口都要备案,有什么依据吗?2、国际运输运费付汇,合同方A和收款方B是否必须一致才可以备案?如果合同方A出具委托B收款函,是否可以备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际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零税率,适用退(免)税办法,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8号)规定: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因此,合同方A和收款方B不一致暂不可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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