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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给境外公司的发票需要填税号不

开给境外公司的发票需要填税号不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开给境外公司的发票需要填税号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为境外公司如没有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给境外公司可以不填写。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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