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么,请问: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型),非报销型, 其支出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如下附件所示)
附件
团体一年期及以上健康保险发票.jpg
团体重疾发票1.pn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防止职工因病返贫,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全体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您的附件上传不成功,无法查看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若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