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税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2021年第7号公告,公共交通1-3月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因2020年优惠政策公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12.31,在7号公告正式发布前,我司从2021.1.1起对外开具正常税率的普通发票,因经营面向公众的客运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数量较多无法红冲,我司是否可以对已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余未开票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的是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申报免税,无需收回红冲;若您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用收回原发票,直接进行红冲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开具的有税率的普票和免税的普票据实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