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1-04-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和建设局签订合同。标的是A项目。建设局那边备案的A项目中标单位也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委托子公司管理A项目。现在的问题是,A项目要向里面的住户收取物业费时,是由被委托的子公司开票还是与建设局签合同的物业公司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向客户收取物业费由谁开具具体合同规定,由业务提供方开具。若有疑问,建议携带具体的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