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收到房租违约金涉税问题

厦门市税务局:收到房租违约金涉税问题

收到房租违约金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房屋出租,月10000元,本期由于租户延期付款,收取了70元违约金,由于房租按简易征收5%征收增值税,70元违约金是否也按5%税率开具?是否需要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故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按5%征收率征收,需要计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