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留言时间:2021-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 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文件.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不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