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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留言时间:2021-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 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文件.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不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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