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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答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答

日期:2021.4.3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一、概述篇

1.《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2.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3.什么是“以进控销”的管理新模式?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

(2)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3)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开票时将校验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中的报关进口企业是否与开具发票的单位一致。双抬头企业,其中一个报关进口企业使用了此合格证电子信息后,另一个报关进口企业不允许使用此合格证。

(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

具发票。

4.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5.政策过渡期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是《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是《办法》中规定了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是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纳税人应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手工维护。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通过后,进行手工维护。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无法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二、开票篇

1.开票软件如何升级?

此次开票软件升级采用的是定向升级的方式,系统升级补丁生效后,前期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的纳税人,联网登录开票软件后即可自动升级(升级后税控盘、金税盘版本号为V2.0.42_ZS_20210430;税务Ukey版本号为V1.0.11_ZS_20210430)。

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此次定向升级的机动车企业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否则5月1日后将无法正常开具机动车发票。升级中如遇到问题,可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

2. 《办法》实施后,利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票的主体流程是什么?

税控开票系统从外部交换系统准实时接收工信部同步的合格证信息,并依据机动车生产与进口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及合格证信息建立 “机动车购销台账”,进口企业、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依照“机动车购销台账”中购进的车辆信息继续开具,非本企业购进的车辆信息,不允许开具,即“以进控销”。

3.如何判断何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事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向主管局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原则是什么?

(1)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得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2)已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纸质红字机动车发票允许作废,验签失败纸质蓝字发票允许作废。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注: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5.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注:如单辆车辆的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开具多张同一车架号且数量小于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使用同一车辆识别号开具两张数量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3)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4)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必须通过红字信息表导入开具,不允许手工填列或手工修改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所有企业作为购买方申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仅允许机动车企业作为销售方申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必须通过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模块导入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

6.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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