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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上市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外聘的独立董事在会计上属于本公司职工,我公司每年支付一次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请问:

1.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对于取得方是否应当按劳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扣除?

3.支付的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应当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照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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