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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委托代建中增值税三流合一问题

委托代建中增值税三流合一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委托全资子公司A替我司代建工程项目。目前遇到两个税务问题:1、A直接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仅在合约中约定工程款由我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方直接开给我司。上述合同并不是三方合同。请问这样是否会违反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规定?

2、我司与子公司A约定代建费为零,请问是否会涉及纳税调整问题?(我司为盈利企业,子公司A为亏损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如实开具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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