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 2021-05-24 10:00:00
地点: 厦门税务网站
嘉宾: 企业所得税处 杨毓芳
摘要: 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特邀企业所得税杨毓芳老师对相关政策进行讲解,并回答网友提问。
访谈实录
为更好的实现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厦门税务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将结合税务政策热点和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您可以就每期的专题进行网上提问,访谈嘉宾将及时回答您的问题。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不受理投诉申告和具体事项的解决。如有投诉、求决类事项请到网上投诉、网上举报互动类栏目反映。 对本期在线访谈发起提问: 访谈已结束
文字实录
网友提问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为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准确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企业所得税处的杨毓芳老师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杨毓芳老师,您好!
[嘉宾杨毓芳:]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早上好!(10:02)
[主持人:] 我们来看下网友的问题。首先是关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网友问,表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什么?
[嘉宾杨毓芳:]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10:04)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税成本核算日如何选择?
[嘉宾杨毓芳:]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10:07)
[主持人:] 还有网友问,我司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处于减半征收期。如我司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我司减半后的所得是否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
[嘉宾杨毓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你司减半期间的所得,应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同时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0:11)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还问,我公司购入测绘设备可以享受500万以内一次性扣除政策,并且该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业务非研发的测绘活动, 1.若2020年该设备享受500万以内一次性扣除,是否能就2020年一次性扣除的部分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因为是研发和生产混合使用的设备,是否需分摊计算可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嘉宾杨毓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你司的设备可享受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同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应对设备使用情况做记录,并按合理方法分摊可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0:16)
[主持人:] 好的。有网友问,我公司2017年8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年未再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司申报2020年年报时,《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类型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2019年度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吗?
[嘉宾杨毓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你司2017年8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该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8月,因此,2020年年度申报时,《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类型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十年弥补。(10:21)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还问,企业拨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要先填写银行六联单,然后去银行转账,凭银行盖章回单方可在税前扣除,比较繁琐。请问企业通过网银直接转到工会的工会经费,可否凭网银转账记录税前扣除?
[嘉宾杨毓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可凭网银转账记录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10:25)
[主持人:] 有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是通过受让该公司其他股东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这种投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嘉宾杨毓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因此,通过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不能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10:28)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还问,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已经填报,但A105000第34行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的税收金额数据没有带入,显示是*号。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能填吗?
[嘉宾杨毓芳:] 可以填报,若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金额。若A105090第29行第7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9行第7列金额的绝对值。(10:32)
[主持人:] 有网友还问,分支机构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选择完总机构行政区划后就会出现异常提示:当前纳税人的总机构尚未进行申报,请等待总机构申报完毕后再依据总机构申报信息进行本功能的申报,是什么原因?
[嘉宾杨毓芳:] 分支机构申报时,系统会自动调取总机构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因此,总机构尚未申报的,系统调取不到总机构信息,无法生成申报表,分支机构应在总机构申报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10:35)
[主持人:] 好的,有网友还问,企业为出差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的费用票据抬头是个人名字,相关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作为费用全额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嘉宾杨毓芳:] 为充分发挥核酸检测在疫情防控中的核心作用,企业为出差人员按规定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不论核酸检测的费用票据是否为个人名字,均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应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出差的票据作为佐证。(10:38)
[主持人:] 有网友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我公司招用了二名退役士兵,一名残疾人,请问可以同时享受退役士兵税收减免优惠和残疾人加计扣除吗?
[嘉宾杨毓芳:]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属于上述文件所称的“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是针对具体个人。如某重点就业群体的个人,同时为残疾人,企业不得就该员工重复享受扶持就业专项优惠政策。(10:43)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还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的法人投资人,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又投资了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B分回税后股息红利给A,A又分回给我公司,请问这笔股息红利需要并入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嘉宾杨毓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你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10:47)
[主持人:] 有网友问,我公司从外地迁移到厦门,迁移之前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吗?
[嘉宾杨毓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你公司是注册地址变更,属于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规定弥补。(10:51)
[主持人:] 谢谢解答,有网友还问,我公司今年3月购买了一台设备,价值45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在3月还是4月扣除?
[嘉宾杨毓芳:]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司购入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该设备应在4月份扣除。(10:55)
[主持人:] 好的,再来看看网友的其他问题。有网友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同时投资了两家子公司,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产品收入,请问,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吗?
[嘉宾杨毓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你公司不属于这类企业,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58)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嘉宾杨毓芳:] 再见!(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