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相互开票结算增值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下,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在福州),并且由总公司向客户开票、收款,但实际服务的提供方是分公司,与服务相关的成本也是由分公司列支、获票。
现需通过由分公司向省公司开票的方式,结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增值税,税务局是否有要求这种结算方式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为开票依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属于转售服务,按照转售服务据实开具发票即可。如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