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向个人购买的POS机,价格299元,未取得发票,只有一个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厦财税〔2011〕16号):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因此,若该支出是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可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