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包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和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两种。
1.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依职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 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依申请)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或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