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17 09:1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2822640A,法定代表人:桂XXX;身份证号码:5001XXX165795)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83,827.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91.37元处以2倍罚款,合计176,037.58元。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41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