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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11 17:1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XXX54724J,法定代表人:黄XXX,身份证件号码450923********5684):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厦门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34140,发票号码:01322696)存在“票货不一致”的情况,认定上述发票系从销售方处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金额18461.54元,发票税额3138.46元,价税合计21600元。你公司将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认证抵扣3138.46元,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8461.54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违规用于申报抵扣税款、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3138.4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69元构成偷税,我局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所涉及的少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3138.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19.69元,累计罚款3358.15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2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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