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16 09:32 来源:厦门税务
XXX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583789380,法定代表人:蔡XXX,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3号第三层D区之三)
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进项转出并补缴增值税,拟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16782.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74.75元,罚款合计17956.8元。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40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16日